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小,121,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賴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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