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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邱偉峰、張雪莉
被 告 游信波
法定代理人 李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3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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