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162號
原 告 黃俊銘
被 告 陳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3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9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