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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189號
原 告 王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家豪、藍苡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
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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