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小,24,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洪蕾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639元,及其中新臺幣79,595元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5,6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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