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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楊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第一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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