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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王順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柏堅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羅小字第32號)請求續行訴訟,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13年度羅小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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