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97號
原 告 趙金陸
被 告 林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於113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