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曾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啟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