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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聖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聖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3,026元 1 利息 18,816元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16日 (20/365) 10.75% 110.83元 2 利息 12,140元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16日 (20/365) 13.75% 91.47元 3 利息 38,870元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16日 (20/365) 12% 255.58元 小計 457.88元 合計 73,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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