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補,179,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芸菲(原名游詩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游芸菲(原名游詩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游芸菲(原名游詩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30,474元 1 利息 405,165元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6日 (3/365) 15% 499.52元 小計 499.52元 合計 430,974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