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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8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黃章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8元(計算式:債權本金16,902元+算至本件起訴日為止之到期利息86元=16,98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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