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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鍾婉貞
被 告 陳啟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94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一: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鍾婉貞 李函穎 CH931637 113年2月13日 100,000元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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