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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曾忻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鎮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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