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32號
原 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王冠仁
本件原告與被告游源義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一併提出游源義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拋棄繼承狀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