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3,羅補,55,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55號
原 告 吳承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紹榮(原名賴榆榕)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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