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 告 子平工程行即黃玉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查報「子平工程行即黃玉里」是否為黃玉里所獨資設立?如屬獨資事業,則請確認原告姓名是否更正為「黃玉里即子平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