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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О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慶裕即乙○○○修理部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О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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