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盧志昌
盧玉玲
盧秀如
盧秀貞
張美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確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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