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3,羅簡,14,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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