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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三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依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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