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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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