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5,羅小,334,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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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號1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月17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62,580元,購買英文教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2月24日起至98年1月24日止,每月1期,共分35期,每期攤還本息1,788元,如未依約攤還,被告不經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自95年4月起即拒絕還款,迄今尚有本金60,792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尚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二、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及請求,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予以認諾而不爭執,僅辯以:本件係伊向育呈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購買英文教材而向原告貸款,當初業務代表並未就貸款方式說明清楚,伊確實有拿到教材,但後來伊向老師表示要停止上課,所以老師就不再來上課等語。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請書及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各1件為證,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對於原告之主張予以認諾而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雖被告辯稱老師現已不再上課等語,然此為被告主動告知教師停課,屬於買受人一方拒絕受領商品服務,並非受款廠商未提供商品服務,亦與原告無關,尚不得以此拒付貸款,則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

故原告主張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前揭借款,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並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八十八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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