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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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