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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羅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雪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LD OF ENGLISH語言系統1套,分期付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6,400元,被告同意分36期為付款,除頭期款3,000元外,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為第2期付款日起,其後並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每期給付1,240元,直至付清所有款項為止。
詎被告支付至第24期之分期款後,即未再為付款,依合約約定被告已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
為此,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訴請被告1次給付尚積欠之貨款14,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買賣契約及分期付款明細表等為證,被告亦未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2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用2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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