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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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