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簡,126,200903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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