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