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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81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甲○○
相對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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