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簡,90,2008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90號
原 告 金宜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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