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簡,96,2008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戴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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