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3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246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