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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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