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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加裕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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