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7,羅補,78,2008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加裕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