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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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