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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訴字第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丁○○
戊○
丙○○
乙○○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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