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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羅簡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訂立租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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