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8,羅簡,30,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東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16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審理。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030元,應繳裁判費10,5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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