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8,羅簡,49,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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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被 告 戊○○
87號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死亡)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訴請返還之土地(五結鄉○○段第213地號)面積為509.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300 元,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參,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3,716,2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6,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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