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8,羅簡救,4,200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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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產,且年近60,無力負擔訴訟費用。

聲請人之子游燕龍年方31,竟於獄中突然暴斃,顯見宜蘭監獄有管理、搶救上之疏失,且後續死亡過程之調查報告均黑箱作業,若司法有正義,本案應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子游燕龍於宜蘭監獄突然暴斃,宜蘭監獄有管理疏失云云,惟僅空言指摘,未能具體釋明臺灣宜蘭監獄有何疏失之處。

又聲請人告訴宜蘭監獄典獄長方子傑過失致死乙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410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聲議字第2222號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是就游燕龍於臺灣宜蘭監獄死亡乙事,業經刑事調查程序完結,均查無有何過失致死情事。

本院審酌刑事偵查程序係屬職權調查程序,而民事審理則採取辯論主義,於聲請人未能具體釋明臺灣宜蘭監獄有何疏失之情況下,參酌上開偵查卷宗,實難認聲請人有勝訴之望,是其所請與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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