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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有明文規定。
又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辦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誤分配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6,000元等情,自應適用小額程序,本件分為簡易程序,顯屬誤分,依前述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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