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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7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6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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