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李建原即美崙企業社
被 告 乙○○
1號
甲○○
丙○○
1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提起本件訴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8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602元,尚應補繳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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