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8,羅補,22,200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丁○○
丙○○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 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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