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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浚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原告因確認債權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9,500元,應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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