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9,羅小,204,2010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台幣(下同)1,000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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