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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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