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9,羅簡,100,201008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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