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99,羅簡,152,2010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0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羅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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