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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煜肉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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